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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盗挖“土沉香”树,判刑!

发布者: 李洋| 2022-8-4 11:11| 查看: 102558| 评论: 1

摘要: 大杨是一名爬山爱好者,在偶然一次尝到了盗卖“土沉香”的甜头后,竟想靠盗挖土沉香树大赚一笔,没想到,最终锒铛入狱。对意图盗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土沉香”的不法分子敲响了警钟。

大杨是一名爬山爱好者

在偶然一次尝到了

盗卖“土沉香”的甜头后

竟想靠盗挖土沉香树大赚一笔

没想到,最终锒铛入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另鉴于本案所涉犯罪为非暴力性犯罪,涉案树木数量不多,采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移栽观赏,收购、出售行为未遂,被采伐的树木得到了保护性抢救,均已移栽成活,并未造成树木死亡的严重后果,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小;被告人老钟、大杨案发后真诚悔罪,被告人大杨已主动将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两被告人已自愿向深圳生态环境公益基金缴纳生态修复费,并表示未来将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保护生态环境。

综上,依法对五被告人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老钟、大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陈甲、黄乙、李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千元。

典型意义

野生土沉香对自然环境要求较高,生长速度缓慢,损毁后难以重新补种修复,且土沉香与许多野生动物、微生物相互维系生存,一旦被损毁,容易造成生物物种多样性的巨大损失。

被告人大杨在某次爬山过程中发现野生土沉香,非法采伐获利后意图再次盗挖,最终因贪念受到了刑事处罚。被告人老钟虽有正当职业,但出于个人喜好指使他人非法采伐、收购土沉香,也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陈甲、黄乙、李丙在明知土沉香树受到保护的情形下,为收取好处费依旧帮助采伐,也均受到刑事处罚。

法院充分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结合事后积极采取生态修复的悔罪表现,既准确适用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确立了在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主犯与帮助型从犯的审判原则和裁判尺度,更对意图盗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土沉香”的不法分子敲响了警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 | 大鹏法庭(环境资源法庭)黄 俊

原标题:《非法盗挖“土沉香”树,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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