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洋 发表于 2022-10-12 12:07:57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沉香分会-认证单位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沉香分会管理办法2017 年 6 月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第三章 成员单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五章 专家委员会第六章 会费标准 第七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第八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十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沉香分会(以下简称沉香分会,英文全称China National Forest Products Industry Association Aloes branch,英文名称缩写 CNFPIAAB)是由国内从事沉香资源培育、生产、加工、销售等企业和个人以及相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沉香分会为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分支机构之一,隶属于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在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沉香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反映沉香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愿望和诉求,维护理事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业企业和国外相关企业或协会之间的信息交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企业的调研、协调、指导、交流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第四条 沉香分会的宗旨: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积极开展各类活动,为行业和理事单位服务,促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水平、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不断提高,从而推动我国沉香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沉香分会的任务: (一)对国内外有关沉香行业的信息资料进行搜集和整理,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行业规划、宏观调控、经济技术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与监督等方面的建议。同时,开展市场预测,及时反映行业发展动态,提出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意见与建议。 (二)举办有关沉香的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及国内外展览;开展行业培训工作。 (三)开展经济交流。组织国内外参观与考察,为理事单位拓展国内外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四)参与培育专业市场,协调理事单位在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中的有关矛盾与问题,维护理事单位的权利和利益。 (五)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会同国家相关检测部门及单位开展沉香制品质量认证和质量监督;组织开展优秀企业荣誉称号的评比工作。 (六)促进沉香制品的产销沟通,定期召开生产企业及相关原、辅材料企业与市场产销的见面活动。 (七)协助国家职能机构制定国家和行业标准,参与对沉香行业检测、标准、信息等工作的指导;制定与本行业有关的规范,并督促执行。 (八)搭建行业信息交流平台,为理事单位服务。 (九)承办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其它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六条 凡从事沉香资源培育、生产、加工、销售等企业和个人以及相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承认并遵守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章程和本分会管理办法、积极参加本分会活动、按期交纳会费的,均可申请入会。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按照《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入会须知》要求填写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会员资料表》,并以邮寄或电子方式递交给沉香分会秘书处。 (二)沉香分会对申请入会企业、单位或个人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则与联系人进行沟通;如无异议,不另行通知企业、单位或个人,将会员资料入库并上报给中国林产工业协会。 (三)企业、单位或个人会费到账后,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沉香分会开具会费发票、制作证书,按资料表的联系方式邮寄给联系人;铜牌,由协会委托的铜牌制作单位制作后直接邮寄给企业、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沉香分会理事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表决权和选举、被选举的权利。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享用本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分会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沉香分会理事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沉香分会管理办法,执行沉香分会各项决议,自觉遵守会规、会约及行规、行约。 (二)积极完成沉香分会委托办理的各项任务,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提供沉香分会所需要的有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与信息。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条 本会设理事长 1 名(若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理事会员级别由企业自愿申报,筹备组或上一届理事会审核,报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批准后经理事会大会选举产生,经选举通过的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长,以及轮值会长名单报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审批后生效。理事会组成人员任期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本会依次设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由秘书长召集,理事长主持,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决定召开临时理事大会。理事会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沉香分会管理办法。 (二)审查和决定沉香分会的重大工作计划。 (三)听取和审查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听取和审查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五)选举、改选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由秘书长召集,理事长轮流支持。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如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时,可授权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决定须由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或代理人)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休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大会决议,负责沉香分会运行工作。 (二)对沉香分会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审议沉香分会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五)审查秘书处工作。 (六)表决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沉香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轮值主持理事会以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单位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沉香分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沉香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沉香分会根据自身需要拟设立顾问、名誉理事长、专家委员会、区域办理处,以及研发中心。上述机构及所聘任人员均由秘书处研究提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其运行有关事宜由秘书处直接负责。 第五章 专家委员会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围绕分会中心工作,为沉香业务工作、为沉香行业发展、为行业企业和用户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政府相关法规政策,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尊重科学、尊重人才,坚持理论、技术、制度、管理创新,发挥人才和专业优势,引领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工作任务:(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分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向分会提供相关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的建议;   (四)协助分会提出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制订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和相关措施。 (五)受主管部门和分会的委托,组织专家开展课题研究,以及相关管理、技术文件的起草工作 (六)经主管部门授权或技术机构邀请,组织专家参与、配合相关的标准化、检测、认证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七)配合协会开展国内外专业技术合作与交流,拓展交流渠道,跟踪前沿技术动态,引进先进智力,提高行业创新能力。 (八)根据行业企业、会员及有关机构、社团的申请或委托,推荐专家参与研发、评价、推广、普及、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服务。同时,应制定管理流程文件,规范推荐专家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组成机构:   (一)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专家和从专家中产生的委员组成。   (二)专家委员会聘请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   (三) 专家委员会的组织机构由委员会和专业组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3-5 人。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组成。   (四)专家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依据分类指导、对口服务的原则,按相关专业技术领域设置若干个专业组。专业组正副组长在专家中产生。必要时,可选派专家组成专项工作组,承办专项事务第二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任职形式 (一)专家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专家每届任期五年,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二)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应来自相关管理部门、协会会员单位、相关院校、科研单位、技术机构、中介组织等。   (三)专家委员会的主任及副主任由分会指定担任。   第六章 会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沉香分会按照《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章程》和《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会费 。 第二十九条会费收取标准 (一)理事长单位:20000 元/年。 (二)副理事长单位:10000 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5000 元/年。 (四)理事单位:2000 元/年。 (五)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个人会员暂不收费。 (六)专家委员会成员暂不收费 第七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第三十条沉香分会经费来源: (一)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沉香分会的会费款。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沉香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办法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理事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沉香分会为非法人单位,财务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统一管理。未受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委托,分支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各种经费均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统一收取,由协会按《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统一划拨。 第三十三条 沉香分会活动经费收支情况,按受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和沉香分会常务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加强沉香分会资产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沉香分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修改过的管理办法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 日内上报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经协会批复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沉香分会的注销,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理事会决定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沉香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沉香分会注销后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管理办法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沉香分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批复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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