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客 发表于 2017-4-27 18:07:36

福建省沉香协会-认证单位

福建省沉香协会章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福建省沉香协会”。英文译名为:fujianEaglewoodAssociation。缩写为“FEA”。第二条本会性质:为福建省以沉香为主材料的木雕企业、相关机构及沉香界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会宗旨:以“传承、创新、服务、发展”为宗旨,坚持中国河蟹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促进沉香产业健康发展。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接受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工艺美术城展示中心三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业务范围:行业调研、技术培训、专业检测、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信息交流等。具体是:(一)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沉香的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团结一切从事沉香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收藏、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发展沉香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前期论证;做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工艺创新、设计创新,实施名牌培育工程,提高我省沉香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三)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四)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指导,协助政府加强对沉香市场的宏观调控与指导监督,严格行业管理,进行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开展与沉香行业有关的社会活动。(五)开展沉香行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动产品款式设计和品种创新、加工设备革新等技术活动。(六)组织开展沉香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全行业的素质,为全行业提供各类专业人才。(七)组织并开展国内外有关沉香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多方位加强同省外沉香协会和商会的联系。举办省内外沉香艺术品展销会、展览会,引进并推广省外有关发展沉香行业的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经验。(八)组织建立全省沉香行业信息系统(数据库),为省内外同行业提供信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通过互联网与外界接轨,使我省沉香行业走向全国、走向世界,扩大影响。(九)收集、整理、统计、研究省内外沉香的经济技术信息,办好刊物,编辑出版沉香方面的图书、杂志、报纸,及时反映行业的动态和经验,宣传政府对沉香行业的政策。(十)搞好本会的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强化服务意识,为会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努力开拓创新,提高服务水平。(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第八条入会条件:(一)单位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沉香为主材料的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务的企业单位以及本省地级及地级以下的行业协会(商会)可申请入会。(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沉香为主材料的加工、商贸、收藏、检测鉴定、教育、科研、信息服务,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个人。第九条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有关信息表。(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讨论通过。(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十条会员权利(一)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三)获得协会服务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五)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义务(一)执行协会的决议、决定;(二)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没有特殊原因如果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副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福建省沉香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通过聘请有关名誉职务、顾问等;(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本会设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主要研究决定协会的重大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召开的召开。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必须服从协会的决议、决定,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利益。(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和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从事沉香行业的企业家副会长不受二届任期限制,但最高任职年龄必须符合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协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领导协会全面工作。(二)负责协会发展谋划和协会自身建设,提出指导意见;负责衔接党委、政府领导工作,贯彻党委、政府领导指示精神。(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议。(四)检查、督促、指导会员单位落实、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议决议。(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协议、合同等。(六)带领协会班子成员执行协会活动计划。(七)主持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八)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审议决定。第二十八条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协助会长处理日常工作。(二)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三)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签署有关文件。(四)完成会长交办的有关事宜。第二十九条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参加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协会有关工作事项。(二)完成会长交办的有关事宜。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领导秘书处及其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和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年度工作总结。(二)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辞退。(六)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七) 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事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本会专职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在会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二)受秘书长委托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三)完成会长、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会费标准: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100000元/年,常务副会长20000元/年,副会长12000元/年,常务理事6000元/年,理事2000元/年,会员400元/年。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一个月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福建省沉香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福建省沉香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材料之五 福建省沉香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草案)(2014年4月14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为加强对福建省沉香协会会员的管理,根据《福建省沉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福建省沉香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制和单位会员制。会员发展和日常工作联系由秘书处负责。第二条自愿申请加入福建省沉香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愿加入本协会,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经济实体。第三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第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进行建议、批评和监督;(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在经营、技术、管理等方面有困难,有权要求协会给予帮助。第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第六条 会员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送交福建省沉香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第七条 会员除名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八条 本办法经2014年4月14日福建省沉香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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