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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沉香协会-认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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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沉香协会-认证单位

香客 官方认证 发表于 2017-4-27 18:07:36 浏览:  21181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福建省沉香协会

    福建省沉香协会

    所属类别:协会组织

    服务电话:0594-2121889   工作时间:9:00-18:00

    单位地址:福建省 » 莆田 -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工艺美术城展示中心三楼

    单位特色:服务

单位简介
福建省沉香协会于2014年4月14日成立,现有个人会员365个。其中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9名、副会长31名、常务理事11名、理事85名。会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有35人,其中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1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2人,高级工艺美术师5人,省级以上工艺名人9人。 服务类型
经过报名申请、资格审查等程序,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于2017年1月17日参加了福建省沉香协会沉香鉴定专家入选考试。经会长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录取李凤荣等27位为福建省沉香协会沉香鉴定专家库首批专家 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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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沉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福建省沉香协会”。

英文译名为:fujian  Eaglewood  Association。缩写为“FEA”。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为福建省以沉香为主材料的木雕企业、相关机构及沉香界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传承、创新、服务、发展”为宗旨,坚持中国河蟹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促进沉香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接受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工艺美术城展示中心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行业调研、技术培训、专业检测、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信息交流等。具体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沉香的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团结一切从事沉香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收藏、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发展沉香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前期论证;做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工艺创新、设计创新,实施名牌培育工程,提高我省沉香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四)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指导,协助政府加强对沉香市场的宏观调控与指导监督,严格行业管理,进行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开展与沉香行业有关的社会活动。

(五)开展沉香行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动产品款式设计和品种创新、加工设备革新等技术活动。

(六)组织开展沉香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全行业的素质,为全行业提供各类专业人才。

(七)组织并开展国内外有关沉香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多方位加强同省外沉香协会和商会的联系。举办省内外沉香艺术品展销会、展览会,引进并推广省外有关发展沉香行业的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经验。

(八)组织建立全省沉香行业信息系统(数据库),为省内外同行业提供信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通过互联网与外界接轨,使我省沉香行业走向全国、走向世界,扩大影响。

(九)收集、整理、统计、研究省内外沉香的经济技术信息,办好刊物,编辑出版沉香方面的图书、杂志、报纸,及时反映行业的动态和经验,宣传政府对沉香行业的政策。

(十)搞好本会的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强化服务意识,为会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努力开拓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沉香为主材料的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务的企业单位以及本省地级及地级以下的行业协会(商会)可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沉香为主材料的加工、商贸、收藏、检测鉴定、教育、科研、信息服务,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个人。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有关信息表。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没有特殊原因如果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副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福建省沉香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聘请有关名誉职务、顾问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主要研究决定协会的重大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召开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必须服从协会的决议、决定,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利益。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和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从事沉香行业的企业家副会长不受二届任期限制,但最高任职年龄必须符合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协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会全面工作。

(二)负责协会发展谋划和协会自身建设,提出指导意见;负责衔接党委、政府领导工作,贯彻党委、政府领导指示精神。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议。

(四)检查、督促、指导会员单位落实、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议决议。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协议、合同等。

(六)带领协会班子成员执行协会活动计划。

(七)主持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处理日常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三)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完成会长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协会有关工作事项。

(二)完成会长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秘书处及其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和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年度工作总结。

(二)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辞退。

(六)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七) 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事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受秘书长委托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完成会长、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会费标准: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100000元/年,常务副会长20000元/年,副会长12000元/年,常务理事6000元/年,理事2000元/年,会员400元/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一个月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福建省沉香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福建省沉香协会第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材料之五

福建省沉香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草案)

(2014年4月14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为加强对福建省沉香协会会员的管理,根据《福建省沉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福建省沉香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制和单位会员制。会员发展和日常工作联系由秘书处负责。

第二条  自愿申请加入福建省沉香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协会,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经济实体。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建议、批评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经营、技术、管理等方面有困难,有权要求协会给予帮助。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送交福建省沉香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除名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14年4月14日福建省沉香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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